第十六章 日本国窃土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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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束 语

日本国从“侵华窃土”到“放弃窃土”及到实行“窃土再占”政策违反国际法

日本明治政府从1885年至1895年进行了长达10年之久的秘密筹谋的窃取中国台湾附属岛屿钓鱼台列屿的活动。直到1895年6月2日,日本国根据《马关条约》内规定的割让领土条款,才窃踞了中国“台湾全岛及(包括钓鱼台列屿在内的)所有附属各岛屿”并“澎湖列岛”,历经50年3个月。而从1945年9月2日日本国签署《无条件投降书》之后,中国政府即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关于领土处置条款,完全收复了包括钓鱼台列屿各岛在内的“所有日本国窃取于中国的领土。”自1951年9月8日日本签署《旧金山对日和约》以后,直至1970年以前,日本政府及日本社会各界,一直忠实履行“放弃窃土”之承诺。然而,由于美国的操纵、拉拢和利诱,日本国佐藤政府复萌贪欲,抢在美国正式归还冲绳“施政权”之前,于1972年3月8日日本外务省发表《关于尖阁诸岛所有权问题的基本见解》,公然对中国固有的主权领土钓鱼台、黄尾屿和赤尾屿等岛屿,即钓鱼台列屿,及其所属广大海域实行“窃土再占”政策,全面推行“舆图窃土”战略。

历经30余年,日本国已由轮番挑逗性的渐进式的“试窃阶段”,转变为赤裸裸的“武装圈占和霸占”,并不断变更其窃土机谋,反复演绎窃土的“主权”程式,肆意设定中国东海“中间线”,大力扩张专属海权阶段。中日之间的领土主权归属之争和海洋权益之争,已经进入了对决阶段,中国已无退路!

日本国从明治时代开始的“侵华窃土”,到昭和时代战败投降,承诺“放弃窃土”及到实行“窃土再占”政策,全面推行“舆图窃土”战略,并强行“武装圈占霸占”,所有这一切都属于违反国际法行为。因此,中国台海两岸当局和社会各界及全球华人,应该联手,协调对策,共同抵御当代的野心勃勃的日本窃土者。我们必须正告日本:中国人民拥有随时收复并行使钓鱼台列屿主权的所有权力根据,并将运用国际法理法权,向海牙国际法庭全面揭露日本“侵华窃土”的各种罪恶证据,控告日本政府近三十余年的窃土扩张行为,全力维护中华民族尊严和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神圣不可侵犯!

九、日本国“侵华窃土”-“放弃窃土”-“窃土再占”钓鱼台列屿年表(1872~2005) 钓鱼台列屿--中国固有主权领土大展
  主办者兼撰稿人  
中国民间保钓学者 鞠德源 
2005年3月6日 于保定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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