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中国政府关于维护中国东海“大陆架”领土自然延伸原则的一贯立场
中国政府当局于1970年通过《人民日报》发表维护中国海底资源的原则主张:“台湾省及其所属岛屿,包括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等岛屿在内,是中国的固有领土。这些岛屿周围海域和其他邻近中国浅海海域的海底资源,都是属于中国所有,决不容许他人染指。”(1970年12月29日《人民日报》载文《决不容许美日反动派掠夺我国资源》)
1972年3月3日中国驻联合国代表安志远在联合国和平利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床洋底委员会(简称海底委员会)举行的会议上强调指出:“当前国际上有关海洋权的斗争,实质上就是侵略与反侵略、掠夺与反掠夺、霸权与反霸权的斗争。”日本政府妄图霸占中国领土钓鱼岛等岛屿,掠夺这些岛屿附近的海底资源,这是明目张胆的侵略行为,对此我们当然不能漠然视之。
中国外交部于1977年6月13日发表声明:东海大陆架是中国领土的自然延伸,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东海大陆架拥有不容侵犯的主权,东海大陆架涉及其他国家的部分,理应由中国和有关其他国家协商确定如何划分。
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签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当日签署该公约,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1996年5月中国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批准加入该《公约》。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延至二百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至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二百海里,则扩展至二百海里。”
根据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此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即“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从事渔业活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自然资源进行勘查、开发活动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上为任何目的进行钻探”或“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海岸相邻或者相向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重叠的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的“大陆架”的定义确定的中国“大陆架”领土自然延伸原则,包括钓鱼岛所处海床在内的东海大陆架是个广阔而平缓的大陆架,向东延伸直至中琉海沟(今称日本窃名“冲绳海槽”),这个大陆架原本就是中国大陆的水下自然延伸部分,自然地属于中国,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拥有与海岸线长度相匹配的海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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