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钓鱼台列屿中国主权收回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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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41年12月9日中国《对日宣战书》

①中国政府《对德国、意大利宣战令》

②中华政府《对日本宣战布告》   》

③中国政府《对德义宣战布告

中华民国三十年(1941年)十二月九日正式对日宣战,昭告中外:“所有一切条约、协定、合同,有涉及中日间之关系者一律废止。”

1952年4月28日,“台日和约”第四条再次确认了当年中国政府“对日宣战“之条款:“兹承认中华民国政府与日本国政府间在中华民国三十年即公历1941年12月9日以前所缔结之一切条约、专约及协定,均因战争结果而归无效。”天理昭彰,中日《马关条约》理所当然归入废止之列。日本当局自1972年3月8日正式宣告对中国台湾附属岛屿钓鱼台列屿实行“窃土再占”政策和推行“舆图窃土战略”,完全属于违反国际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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